香港房产税
香港房产税现状
香港的房地产税分三类,差饷、地租和物业税。这三类税收都是针对物业的租金征收的,但具体税基有所不同。整体而言,香港房产税具有宽税基,低税率的特征。各类减免相对较少,但整体税率也并不高。
差饷
差饷是对土地及建筑物的出租市值征收的,属于就物业使用而征收的税项。近些年税率为 5%,占香港收入比重约为 3%。
征税主体——物业估价署
纳税主体——租赁、持有或占用物业者。 香港法律并未具体规定差饷承担者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,一般由租客与业主自行约定。如果没有其他协议,即须由使用人缴纳。
课税对象——土地、建筑物及构筑物。
税基——应课税租值。 指物业于某一特定日期(近年指 10 月 1 日)的估计市值租金。香港政府要求每年进行重新评估。评估方法有租金比较法(当类似物业的租金可得时)、收支法(一般适用于公共事业、酒店、电影院等)以及建筑成本法(一般用于油库、高尔夫球场和康乐会所等)税率——每年由立法会厘定。 但 1999 年起,差饷征收率一直没有变化,维持在 5%。通常,差饷占到香港家庭支出的 2%左右。
减免条款。 香港对一些土地和建筑物的差饷进行豁免,包括农地及相关建筑物、宗教用途的建筑物、坟场及火葬场、政府拥有的一些物业、军事用地等。此外,政府还有权利向差饷缴纳人退还或宽减差饷。比如,经济状况较差时,政府可制定一些减免措施,降低居民税负。金融危机之后几年,由于一些宽减差饷措施,差饷在总收入中所占比重下降到 3%左右。
地租
香港的土地是公有制。土地所有权归政府,但使用权可自由转让。香港的土地实行批租制和年租制并行。政府土地在出让时要一次性缴纳一笔土地出让金,作为对征地费和土地开发费用的补偿。此外,每年还要为土地缴纳一定的地租。地租的税基与差饷的税基相同,税率为 3%。
课税对象 ——新界和新九龙的物业,以及在 1985 年 5 月 27 日以后获批或获续期土地契约的港岛和九龙物业。
纳税人——土地契约业主 。不管物业是被占用或空臵,均须缴纳。
征收主体——差饷物业估价署 。
税基——应课差饷租值 。与差饷的税基相同。
税率—— 3%。同一物业的地租和差饷一般须于每季季初同时预缴。
物业税
物业税是对物业所有者征收的,其针对的是土地和建筑物的 租金收入(若不出租就不用缴纳物业税)。但有一些项目可进行抵扣。物业税的现行税率是 15%。
纳税主体——物业所有者 。包括直接由政府批租的房产持有人、权益拥有人、终身租用人、抵押人、已占有房地的承押人、向注册合作社购买楼宇者等。若物业为法人所拥有,则法人可申请物业税免除,或者将物业税对所得税进行抵减。
征税主体——香港税务局 。
税基——租金收入。
税率—— 15%。
韩国房产税
韩国房产税现状
韩国的房产税主要分为两类,由地方政府征收的土地和住宅物业税,以及归属于中央政府的综合房地产税。物业税实行累进税率,税率较低。综合房产税针对价值较高的土地和住宅物业等。
物业税
物业税是一种地方税种,是对土地、建筑物等所有者按物业的评估价值征收的税种。
征税主体——地方政府 。
纳税主体——物业所有者 。包括土地、建筑物、住宅、轮船和飞机的所有者。
税基——标准价值的一定比例 。对住宅而言,是标准价值的 60%;对土地和建筑物而言,是标准价值的 70%。标准价值是地方政府每年 6 月 1日评定并公示的房地产价格,但这一公示价格往往比市场价格要低很多。
税率—— 累进税率,除高尔夫球场和别墅 4% 以外,其他从 0.07%-0.5%。韩国的物业税实行累进制,且针对不同类型的土地、物业等设臵了不同的税率。对农田实行特别优惠,税率只有 0.07%;而对高尔夫球场、别墅等奢侈场所实行较高税率,税率为 4%。对其他类型的土地、住宅和建筑物等,税率从 0.2%-0.5%不等,相对较低。
综合房地产税
综合房地产税是一种中央税收。对于 价值过高的土地或住宅,除了要交物业税,还要额外交综合房地产税。虽然综合不动产税是中央税收,但该税收收入会被分配到各个地方政府,以缩小地域之间的差距。
征税对象——土地和住宅(度假屋除外) 。在综合房产税的征收中,住宅包括房屋所隶属的土地。
纳税主体——拥有的土地或住宅价值过高的的主体 。对于土地而言,如果某人在 6 月 1 日之前为土地物业税纳税主体,且其应交物业税的一般土地(空臵土地等)总评估价值超过 5 亿韩元,或应交物业税的特殊土地(附属于商店、办公楼等的土地)评估价值超过 80 亿韩元,则应缴纳综合房产税。对于住宅而言,如果某人在 6 月 1 日之前为住宅物业税的纳税主体,且其应交物业税的住宅的总评估价值超过 6 亿韩元,则应缴综合房产税。
税基——物业总评估价值扣减一定额度的净值的 80%。对于住宅而言,是一个纳税主体的住宅的总评估价值,扣减 6 亿韩元,再乘以 0.8。对一般土地而言,是一个纳税主体的一般土地的总评估价值,扣减 5 亿韩元,再乘以 0.8;对特殊土地而言,是一个纳税主体拥有的特殊土地的总评估价值,扣减 80 亿韩元,再乘以 0.8。
税率——依据土地和住宅的用途、价值不同而不同,从 0.5%-2%。住宅依税基不同而实行不同的税率,从 0.5%-2%不等。土地一般土地(空置土地、住宅用地等)和特殊用地(附属于商店、办公楼等建筑物的土地),税率从 0.5%-2%不等,随税基增大而上升。
日本房产税
日本房产税现状
日本实行三级行政,而与行政机构相一致,其税收也分为中央、都道府和市町村三个级别。日本的房产税包括固定资产税、都市规划税和营业所得税。其中,固定资产税和都市规划税属于市町村税,营业场所税属于都道府税。
固定资产税
日本并没有单独的房产税,其对房屋、土地保有环节的征税是固定资产税的一部分。除了土地和房屋,固定资产税的征收对象还包括如机械设备、汽车等折旧资产。固定资产税是地方税种,由地税机关征收管理。其税率由国家统一制定,标准税率是 1.4%。
固定资产税占地方收入 40% 多 。日本固定资产税税收 1979 年仅 2.8 万亿日元,1999 增加到 9.1 万亿日元,之后一直稳定在每年 8.5 万亿日元左右。2006 年的固定资产税税收为 8.57 万亿日元,占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 42.5%。
征税主体——地方政府 。市町村(相当于中国的市级以下区域)级税。物业税由地方政府征收,且税收收入的一般以上归地方政府所有,其他的在上级政府和中央政府之间分配。
纳税主体——物业所有者 。包括土地、建筑物、住宅、轮船和飞机的所有者。只要在 1 月 1 号时是在房屋登记簿上登记的产权所有者,就要支付上一年的固定资产税和都市规划税,即便房屋空臵或出租出去。付款通知一般每年六月份寄出。房主可选择分四次支付或一次支付。
课税对象——房屋、土地、机械设备、汽车等可折旧资产 。其中,房屋包括住宅和经营性房屋,如店铺、工厂、仓库等。由于日本实行土地私有制,对土地也要征收。
税基——应税价值,通常比市价要低很多 。评估物业价值时,土地和其上的建筑分开评估。在决定土地应税价值时,每一地区设定一基准地块,基准地块根据其距离公路、铁路的距离来确定其价值。区域内其他地块则参考基准地块价值,并根据其自身大小、距离公共设施距离等来确定。评估房屋价值时,要参考房屋的材料、特征等;比如,钢筋混凝土结构的评估价值要比木结构的高,防火、抗震好的结构评估价值要更高。房屋评估价值每三年重新评估一次。如果房屋的评估价值低于 20 万日元,则免交固定资产税。
税率—— 1.4% ,上限为 2.1% 。
都市规划税
都市规划税也是地方税种,是用于市町村的城市规划或土地区划调整的特别目的税。该税是对城市区域内的房屋所有人所征收的税,原则上同固定资产税一并征收。征税主体是市町村政府,纳税义务人、纳税依据、纳税方式同固定资产税相同。税率由市町村自定,但不能超过 0.3%的最高限制税率。
营业场所税
征收营业场所税是为了使营业用房的收益不高于住宅收益,并适当限制大城市环境污染。该税是用于城市环境改善的特定目的税。营业场所税也是地方税,但属于道府县级地方税。
征税范围——居住人口不少于 30 万人的城市 。该税的征税范围比较较窄,只在东京、名古屋、京都、神户、福冈、川口等一些大城市征收。日本法令规定,不得在居住人口少于 30 万人的城市征收此税。
课税对象——为了营业需要而新建和扩建的房屋 。按纳税人自报房屋面积计征。
纳税人和税额—— 不同于固定资产税和都市规划税,营业场所税的纳税人包括房屋所有者和房屋使用者。对房屋所有者而言,其要在建筑完工或扩建结束后的两个月内缴纳,每平方米 6000 元;对房屋使用者而言,若营业房屋面积超过 1000 平方米、雇员人数超过 100 人,则要对房屋按每平方米 6000 日元征税和按支付雇员总报酬的 0.25%征税。
英国房产税
英国房产税现状
英国的房产税分为住宅房产税(council tax)和营业房屋税(businessrates)两种,分别针对住宅和营业性用房征收。其中,住宅房产税是地方税种,针对住宅的历史评估价值征收;营业房屋税是中央税种,针对租金价值征收。
住宅房产税
住宅房产税(council tax, 又被译作市政税、地方议会税)是一个地方税种,各地地方政府根据其每年收支情况进行税额的设定。该税根据房屋在某一特定时间的评估价值进行征收,税额随房屋价值上升而增加,但有效税率却随房屋价值上升而下降。
征税主体——底层地方政府。 英国的住宅房产税是由层级比较低的地方政府征收。现在英国有 326 个这样的征税当局(billing authority),主要包括区议会(district council)、单一行政区、伦敦自治市和伦敦市等。一些较高层级的政府,如教区(parish)和郡(county),不直接收税,而是通过下属单位的资助来运行。北爱尔兰不征收住宅房产税,而是按照以前的体制征收差饷(rates)。
纳税主体——房屋使用者 。住宅房产税的纳税主体是房屋使用者,包括年满 18 周岁的拥有或租住房屋的人。
税基——按历史评估价值征税 。住宅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其特定时间的评估价值。英格兰和苏格兰按 1991 年 4 月的评估价值征收,威尔士则是按 2003 年 4 月的评估价值征收。对于之后建成的房屋,其价值会被换算成 1991 年的名义价值(对威尔士而言是 2003 年),作为计税基础。
定额税收——税额累进,税率累退(约 0.4%-0.7% 的税率) 。房屋依其评估价值被分为 a-h 八个等级(威尔士是 a-i 九个等级),每个等级实行定额税收。其中,d 级为基准税级,其他等级的纳税额为 d 级的一定比例或倍数(税收乘数)。每年各地政府确定出 d 级的纳税额,其他等级的税额都可以相应计算出来。虽然住宅房产税的税额随住宅评估价值的增加而上升,但其上升速度小于住宅价值上升速度,故税率实际是累退的。
营业房屋税
营业房屋税也称非家庭财产税(non-domestic rates),是针对经营性不动产,如商店、办公楼、酒吧、仓库、工厂等非住宅用不动产征收的。虽然该税是一项中央税种,但中央政府会根据各地人口情况等重新分配给地方。营业房屋税根据房屋的租金价值征收,税率全国统一。
纳税主体——房屋所有者 。纳税人是非住宅类房屋的所有者,包括自然人和法人。
税收性质——中央税种 。地方政府征收并上缴中央后,再分配给各地。住宅房产税由地方政府征收。但与住房财产税不同的是,营业房屋税是中央税种。地方政府征收之后,要上交中央财政,然后由中央财政依据各地的人口基数, 进行转移支付,以一定的比例在各地区之间进行分配。
税基——房屋的年租金收入,每五年进行一次重估 。营业房屋税由物业的课税价值(rateable value)乘以税率(multiplier)来计算。课税价值是物业的年租金,英格兰和威尔士是由评估办公室(voa)每五年评估一次。最近一次重估是在 2010 年 4 月 1 日。苏格兰的课税价值则由地方评估官员负责。在确定租金价值时,评估官员要考虑物业的位臵、大小、当地的市场条件、物业是出租还是出售等多种因素。如果物业价值改变,个人必须向 voa(对苏格兰而言,是地方评估官)汇报,从...